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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汶水东路181弄三九大厦 2号102室
 
工商税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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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印制发票

 办理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办理地址: 市局登记中心 陆家浜路1060号浦东新区税务局 杨高中路2980号财税一分局 常德路175号财税二分局 常德路319号财税三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财税四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财税五分局 石化地区卫新路8号财税六分局 陆家浜路1054号财税七分局 建国中路31号财税八分局 常德路319号黄浦区税务局 新桥路68号卢湾区税务局 斜土路313号徐汇区税务局 桃江路39号静安区税务局 海防路338弄5号长宁区税务局 天山路1827号普陀区税务局 北石路579号闸北区税务局 中山北路198号虹口区税务局 临平北路35号杨浦区税务局 黄兴路402号闵行区税务局 莘浜路280号宝山区税务局 淞滨路28号嘉定区税务局 城中路75号(现暂为塔城路265号)金山区税务局 朱泾镇临源街538号松江区税务局 西林北路357号青浦区税务局 青浦镇城中西路80号奉贤县税务局 南桥镇宏伟路52号南汇县税务局 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崇明县税务局 城桥镇人民路60号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本市所有出口企业《联系单》。


 办理时间: 市局登记中心 9:00—16:30 浦东新区税务局 9:00—17:00 财税一分局 8:30—17:00 财税二分局 8:30—17:00 财税三分局 8:30—17:00 财税四分局 8:30—17:00 财税五分局 8:30—17:00 财税六分局 8:30—17:00 财税七分局 8:30—17:00 财税八分局 8:30—17:00 黄浦区税务局 8:30—17:00 卢湾区税务局 8:30—17:00 徐汇区税务局 8:30—17:00 静安区税务局 8:30—17:00 长宁区税务局 8:30—17:00 普陀区税务局 8:30—17:00 闸北区税务局 8:30—17:00 虹口区税务局 8:30—17:00 杨浦区税务局 8:30—17:00 闵行区税务局 8:30—16:30 宝山区税务局 8:30—17:00 嘉定区税务局 8:30—17:00 金山区税务局 8:00—17:30 松江区税务局 8:00—17:15 青浦区税务局 8:30—17:30 奉贤县税务局 8:00—17:30 南汇县税务局 8:00—17:30 崇明县税务局 8:00—18:00 说明:1、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等特殊规定除外。 2、具体办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受理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 市局登记中心 63185500 浦东新区税务局 58851122 财税一分局 62489557 财税二分局 62710280 财税三分局 63689900 财税四分局 63689900 财税五分局 57961000 财税六分局 63185500 财税七分局 64459814 财税八分局 62710280 黄浦区税务局 33074678 卢湾区税务局 63021008 徐汇区税务局 64332155 静安区税务局 62278881 长宁区税务局 62730882 普陀区税务局 52564588 闸北区税务局 56323818 虹口区税务局 65212008 杨浦区税务局 65700068 闵行区税务局 64924580 宝山区税务局 56674541 以上电话均为总机。 单位 办理联系电话 登记事项 (1-5) 一般纳税人事项(6—7) 发票事项 (9—11)嘉定区税务局 59528889 59529028 59528266 金山区税务局 57312844 57337471 57312844 松江区税务局 57813683 57814330 57813683 青浦区税务局 59729174 59728074 59729174 奉贤县税务局 57412931 57412627 57412931 南汇县税务局 58009400 58009409 58009436 崇明县税务局 69613604 69613662 69613604 以上电话均为直线。


 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供的《发票购用印制簿》、经办人身份证明、《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以及发票样张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审批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 凡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


 申办材料: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印制发票申请。   (二)纳税人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及经办人身份证明,领取并填写《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并附需印制发票的样张二套,票样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  2、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章等。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印制发票申请。
   (二)纳税人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及经办人身份证明,领取并填写《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并附需印制发票的样张二套(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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